法源緣起 Law

勞工健康服務起源

102 年職業安全衛生法:

102 年 7 月 3 日公告職業安全衛生法至今,內容大幅調整,對於工作者的安全及健康 新 增了許多健康保護措施。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3條: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 300 人以上或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數在 50 人以上者, 視其規模及性質,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及僱用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辦理勞工健康服務。

第4條: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 50 人以上未達 300 人者, 視其規模及性質, 特約醫護 人員 臨場服務頻率,辦理勞工健康服務。





企業雇用施行期程

富爾達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企業人數在50~299人之特約醫護人員臨場頻率

富爾達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罰則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50人以上者,未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辦理臨場服務,經通過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台幣3萬~15萬罰鍰。

未執行定期健康檢查,經通過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台幣3萬~15萬罰鍰。

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未採取危害評估、控制及分級管理措施,經通過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台幣3萬~30萬罰鍰。

未執行人因、異常工作負荷或職場暴力等預防計畫,經通過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台幣3萬~15萬罰鍰